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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 2021-05-30 关闭

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组成特点或协会业务范围的划分所设立的、承担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分为专业委员会、分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即: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分会)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五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

(二)有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会员组成特点或业务范围相一致的规范的名称;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协会办事机构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向理事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议,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召开分支机构所属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并报协会备案。

(三)协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报告,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由协会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

第八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应是在本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单位,并积极支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要承诺并保证为分支机构秘书处及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负责其人事关系和档案工资关系管理,保障与所在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但可制定工作细则。工作细则必须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一致,不能与《协会章程》相抵触。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根据分支机构行业或专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 开展本行业、本专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对本行业、本专业内的技术发展、投融资、环境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在本行业、本专业内组织全国性的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

第十七条 积极维护本行业、本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或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 开展与本行业、本专业相关的公益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由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理事)和委员(会员)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原则上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分会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对于技术职称可不作要求,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条 凡协会会员单位,经向协会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均可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单位委员(会员)。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常务委员(理事)在全体委员(会员)单位自荐的基础上,由换届工作筹备小组提出候选名单,报协会办事机构同意后,由委员(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常务委员(理事)占全体单位委员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副会长),由协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分支机构秘书长由协会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协商,协会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提名,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秘书长由一位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单位或副会长单位)兼任。选举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会会长单位或副会长单位)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秘书长报协会批准后任命。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常务委员会(理事会)协商产生,报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五章 管理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xxx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规程》,经委员(会员)大会审议、报协会备案同意后实施,指导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委员会(理事会)是分支机构委员(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议事。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工作由协会办事机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上一届分支机构秘书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会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计划报送协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协会的会员。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由协会统一监管。

第二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重要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重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及会议;

(四)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五)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六)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及参与的重要国际交流活动;

(七)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的日常联络与协调工作由协会办公室负责。协会其它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分支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书刊、资料出版和会议经费;

(二)开展调研活动以及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三)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其他交通、通讯等工作补贴(具体细则由分支机构秘书处单独制定)。

第三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常委会(理事会)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协会办事机构备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程序:

(一)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由协会办事机构向协会理事会提出报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协会将分支机构注销决议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6年3月16日经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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