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 2024-07-01 关闭
第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并及时向外发布公告。
第二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等设立,一般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字样结束。本会的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市内住所地以外地域设立,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一般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第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按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如: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生态环境装备分会,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内蒙古办事处。
第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独立财务活动,所有财务行为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七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本会所有,由本会开具会费收取票据,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或截留会费收入。
第八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纳入年检内容报送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指“分会长、分会副会长或主任、副主任”,本会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指“主任、副主任”,其余成员不设分会职务,负责人一般不超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任职期限为一届三年。
第十条 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所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管理能力或学术水平,熟悉所在行业、专业领域情况,原则上同一位负责人不兼任本会其他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本会授权可以代表本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必须缴入本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十二条 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必须包含所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党建领导机关、业务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理事会应依法主动接受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于2024年12月27日由协会第三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