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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要闻|夜间偷排污?后果很严重!

来源: 时间: 2023-02-16  浏览量:562 关闭

热心群众

您好!我想反映钱塘区外六工段直河西岸有偷排污水情况!

环小执

收到,已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看。

2022年10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接到群众举报,16日夜间钱塘区外六工段直河西岸有偷排污水情况。接到举报后,钱塘分局高度重视,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该河段相邻的某化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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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处于拆除状态,拆除现场有两个储水池,其中一个储水池位于厂区东侧,紧邻外六工段直河,储水池内暂存有冲洗地面的污水,水体呈淡褐色,储水池与外六工段直河之间的空地处放置一根蓝色软水管。执法人员将该储水池污水采样送检。经过进一步调查,该化工公司委托某拆房公司对其厂房、仓库及部分附房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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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6日晚,该拆房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冲洗地面扬尘后,冲洗污水流入了东侧储水池内,其利用水泵和软水管将储水池内的污水排到了外六工段直河中。根据钱塘分局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执法人员于该储水池采集的水样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673mg/L、氨氮44.1mg/L、总磷2.44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限值。该拆房公司的行为构成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钱塘分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2年12月23日,钱塘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2023年1月4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对该拆房公司两名涉案责任人员给予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典型意义

私设暗管的行为极具隐蔽性,本案为群众举报提供线索,生态环境部门部署研判,突击封控现场,及时锁定证据,快速高效完成了案件调查和处罚程序。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拟对举报人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当事人私设暗管将污水直排河道,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钱塘分局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违法者不但受到了行政处罚,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本案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高度配合,严厉打击了主观故意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达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示范引领效果,进而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加强社会警示作用。

作为企业要充分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建立健全制度、开展培训教育、落实人员职责、加强日常运维。疏于管理、不懂法规、利益驱使、心存侥幸都可能导致违法的后果,使企业乃至个人付出沉重的代价。人人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只有全民共同参与,才能切实推动绿色发展,打造绿水青山。

主办单位: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南楼4楼 0571-88025035 ICP备案编号:浙ICP备17005014号-1